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謝東錦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駿煌即大新書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60萬640元(已扣除
抵銷之53萬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60萬640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即1萬1,293元(計算式:16,939x2/3=11,293,元以下四
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46元(計算式:16,93
9-11,293=5,64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