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崎娟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依業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駿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3萬2,064元,訴訟
標的金額即為23萬2,06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
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計算式:2,5
40x2/3=1,69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847元(計算式:2,540-1,693=84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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