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68號
TPDV,111,勞補,68,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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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王建鈞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與提撥退休金等共計為
新臺幣(下同)51萬17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747元(計算
式:5,620×2/3=3,7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1,873元(計算式:5,620-3,747=1,873),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
73元(計算式:1,873-500=1,37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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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