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34號
TPDV,111,勞補,34,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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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李美英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19萬9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依前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計算式:2,100×2/3=1,4
00),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00元(計算式:2,100
-1,400=700),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200元(計算式:700-500=200)。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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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