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李偉才
張來順
吳朝清
林進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有未經調解者(起訴狀陳報吳
朝清應經勞動調解程序),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67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