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10號
TPDV,111,勞補,210,202203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辛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5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薪資31,344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
智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