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51號
TPDV,111,勞補,151,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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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許偉杰

宋木生

田欽

劉文忠
劉權
賴志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
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
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
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
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許偉杰宋木生田欽武、劉文忠
劉權文、賴志能聲明請求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16,574元
、280,397元、182,253元、169,588元、145,825元、156,835元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151,4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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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