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陳清吉
沈國鐘
周春祥
翁延齡
沈建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其中陳清吉、沈國鐘、沈
建昌曾於另案起訴復經撤回,視為未起訴),且兩造間並無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
調解之聲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42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依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一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