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保年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1年度,1號
TPDV,111,勞小專調,1,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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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貢聰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程大維及新店區
退休業務承辦間請求給付勞保年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相 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勞動事件法第15 條、第18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2款事件,依法 應視為調解之聲請,而聲請人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記載 之被告即相對人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程大維及新 店區退休業務承辦」,實屬不明確,是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說明,請求之對象是否為「程大維 」及「新店區退休業務承辦」;若是,請一併補正「新店區 退休業務承辦」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若不是,請求 之對象為何人?並請一併補正其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如為法人,請一併補正其法人名稱、公務所所在地等資料,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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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