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8號
抗 告 人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禮華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惟抗告人誤抗告
為異議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
,應視為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而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
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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