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更一字,111年度,1號
TPDV,111,亡更一,1,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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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柯杉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陳淑華之母陳孫福恩原為坐 落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 地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方知孫福恩為民國前00年0月 0日出生,於50年7月27日遷出國外,按年籍推算已近130歲 ,依內政部統計報告,我國人瑞平均年齡約101歲,堪認陳 孫福恩已死亡,而陳淑華為陳孫福恩五名子女之一,為13年 6月18日生,依戶籍登記簿記事記載於62年2月27日遷出美國 ,現已出境數十年,生死不明;新北地院於上開分割共有物 訴訟判決理由認定陳孫福恩已死亡,並依其他繼承人陳述認 定陳淑華於104年10月23日死亡,然因該案全部卷宗並無任 何書面資料可佐證陳淑華已死亡,致聲請人持上開新北地院 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因無陳淑華之死亡證明文 件而遭否決,是聲請人雖得新北地院分割共有物訴訟確定判 決,卻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進而為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對 陳淑華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 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 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 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 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但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 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 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二字第7號民事判決暨107年1月26日 訊問筆錄影本、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 知書、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110年度亡 字第84號卷第9至2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勞 健保投保資料、就診紀錄、殯葬紀錄、入出境紀錄、在監在 押紀錄、歷年戶籍異動資料暨其父母、配偶、子女之戶籍資 料,有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健保WebIR查詢系統、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 ○○○110年7月20日北市正戶資字第1106005500號函暨所附戶 籍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21日新北殯館字第 110507699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7月23日北市殯儀 二字第1103009133號函(見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4號卷第31至 35、39、43至47、51至89頁)、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0月21日 移署資字第1100112173號函暨所附入出境資料、外交部領事 局110年11月2日領一字第1105323342號函(見本院110年度家 聲抗字第75號卷第21至25頁)在卷可參,依上開105年度重訴 更二字第7號107年1月26日訊問筆錄所載,可認失蹤人陳淑 華為13年6月18日生,至遲於104年10月23日即處於失蹤之狀 態,迄今仍行方不明,失蹤時已逾80歲,計至107年10月23 日止,失蹤屆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為公示 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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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