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61號
TPDV,110,重訴,961,202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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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被 告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璋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視同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善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及視同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8日送達原 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 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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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