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瑋玲
張瑋庭
張善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貿聯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3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687萬4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668元。
茲命上訴人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