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43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1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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