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842號
TPDV,110,訴,6842,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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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842號
原 告 陳智維



黃于倢

蔡旻紋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君

被 告 洪子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0
年度附民字第34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佩君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應給付原告陳智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元、應給付原告黃于倢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應給付原告蔡旻紋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均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部分得假執行,原告陳佩君部分以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其非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雄獅旅行社)之員工,亦無為他人訂購旅遊行程之真意, 然因自身財務狀況不佳,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之取財犯意,而於107年間,對原告陳佩君佯稱 其為雄獅旅行社員工,可出售價格優惠之旅遊行程云云,且 利用原告陳佩君向其友人即原告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告 知前揭價格優惠旅遊行程之不實資訊,致原告等紛紛陷於錯



誤,而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旅遊行程,並接續 刷卡或匯款至被告指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銀行帳戶。嗣 原告等人知悉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被告前開侵權行為,致 原告陳佩君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分別受有新臺幣(下 同)136萬9,096元、7萬9,500元、10萬9,900元、3萬500元之 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為聲明,惟曾到庭稱:對一審刑事判決沒有意見且均 已認罪,因原告對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不服,所以目前刑事案 件繫屬在高院刑事庭審理中。因經濟困難,希望原告可以接 受分期償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時間向原 告佯稱可出售價格優惠之旅遊行程,致原告陳佩君陳智維  、黃于倢蔡旻紋陷於錯誤而分別受有136萬9,096元、7萬9 ,500元、10萬9,900元、3萬500元之損害等事實,經本院刑 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詐欺取財 罪,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 1份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27至37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 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誤(電子卷證光碟附於證物袋內)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職是,原告主張因被告 前揭詐欺之侵權行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應依侵權行為 法則對原告等分別負賠償責任乙節,自屬有據。 ㈡基上,原告陳佩君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陳佩君136萬9,096元、原告 陳智維7萬9,500元、原告黃于倢10萬9,900元、原告蔡旻紋3 萬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8日(送達 回證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陳智維黃于倢蔡旻紋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 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陳佩君勝訴部分,原告陳 佩君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經審核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 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編號 原告 轉帳日期 行程 金額 轉入帳戶 1 陳佩君 107.10.8 馬爾地夫四人份(商務艙機票和飯店) 10萬元 渣打商銀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明金成) 107.10.9 馬爾地夫四人份(商務艙機票和飯店) 6萬元 渣打商銀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明金成) 107.10.19 馬爾地夫白馬莊房間升等費 6萬元 渣打商銀信義分行 00000000000000(明金成) 107.10.19 峇里島四人押金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葉諺謙) 107.11.17 日本行押金 28萬5,215元 刷卡 (美國運通卡000000000000000) 107.11.19 歐洲六人商務艙機票及八天七夜酒店第一筆款 10萬9,000元 新豐山崎郵局 00000000000000(葉諺謙) 107.11.29 峇里島四人房升等費用 6萬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1.29-30 日本自助行機加酒四人一套共五套 7萬9,0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1.30 大溪地四人機加酒團費第一筆 1萬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2 大溪地四人機加酒團費第二筆 5萬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4 歐洲機票定金 5萬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5 日本星野奢華四人團費 5萬8,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8 歐洲六人商務艙機票及八天七夜酒店第二筆款 19萬9,9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107.12.9 馬爾地夫四人份(商務艙機票加飯店) 21萬6,981元 刷卡 (中國信託卡0000000000000000) 共 計 136萬9,096元 2 陳智維 107.12.3 港澳團機加酒四人一組買三送一 7萬9,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3 黃于倢 107.12.2 芬蘭團費 10萬9,9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4 蔡旻紋 107.12.4 韓國團費 3萬500元 中國信託瑞光分行 000000000000(吳柔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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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