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21號
原 告 林道東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張進豐律師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許祥鳳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 ,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同法第37條第 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 月2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原告於同年月21日具狀聲請法官 迴避,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 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