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415號
TPDV,110,訴,6415,2022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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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15號
上 訴 人

被 告 余長浩
被 上訴人

原 告 馮月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11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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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