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14號
TPDV,110,訴,614,202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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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元手創食品有限公司因110年訴字第61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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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元手創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