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07號
TPDV,110,訴,5807,2022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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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07號
原 告 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徐家媛律師
被 告 吳依宸(原名吳雅雯)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吳依宸陳素惠於原告起訴時之戶籍地分 別為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中和區,有渠等個人基本資料附 卷足憑(見個資卷第17、43頁),被告陳素惠於本院審理中 並明確表明住居址均在新北市中和區(見本院卷第91頁), 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至原告處消費並簽立分期清償契 約,為關於原告業務所生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 本院具有管轄權云云。惟該條文係載明:「『對於』設有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為消 費者,並非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亦非因其所設立之事 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自不符合上開規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又關於被告何書宇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被告襲鈴有限公司毛楚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 審結,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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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襲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