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36號
TPDV,110,訴,5436,2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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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36號
原 告 蕭惠華

被 告 熊裕昆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臺北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家 事庭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該院以108 年度家親聲 字第13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給付如附表一裁定 內容欄所示之內容確定後,原告於110年3月8 日透過電話與 被告成立和解,約定「整筆先儘快依據能力處理處理完之後 再開始每個月10,000元,轉帳到相對人(熊裕昆)的郵局帳 戶;利息不用給付;總金額就依法院判決書上所載明之款項 金額為準」(下稱系爭和解契約),且原告自110年4月起便 開始以分期攤還方式,於每月10日左右至少匯款新臺幣(下 同)10,000元至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詎被告竟持系爭裁定 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81249 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兩造間既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且原 告已依約履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即無理由,原告自得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等語。並聲明: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81249 號給付扶養 費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錄音光碟乃未經被告同意之秘密側錄, 且其內容多有誘導被告之情,應認其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 無證據能力,不得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又原告提出之錄音 譯文並未就分期方法、分期金額等分期必要之點為具體討論  ,實難認兩造間就系爭裁定所命給付之內容達成分期給付之 合意。再者,縱被告於通話過程曾就債務分期清償及免除利 息部分為意思表示,然該等意思表示均出於原告誘導所為, 且被告在歷次通話中,均一再提及原告應按系爭裁定履行, 顯見被告並無受前述意思表示拘束之意,且為原告所明知, 是被告所為之債務分期給付及免除利息之意思表示,依民法



第86條之規定,亦屬無效。此外,110年3月8 日之通話內容 僅提及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2、3 部 分,亦經協議以分期方式給付,顯無可取,更遑論如附表一 編號2部分之內容,有部分係兩造110年3月8日通話後始發生 者,更無可能為兩造通話當時之意思表示所及等語置辯,並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4至195頁) ㈠被告前向士林地院家事庭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該院以1 08年度家親聲字第137號裁定(即系爭裁定):①相對人(  即本件原告,下稱原告)應給付聲請人(即本件被告,下稱 被告)171,634 元,及各期應給原告之金額自各期應給付之 翌日(即106年9月11日及其後之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應自108年1月1日 起,至被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 費10,000元,如一期逾期不履行時,其後之三期喪失期限利 益。③原告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130年3 月10日止,按月 原告於每月10日前給付被告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財產專 戶(0000-000-000000 )内,依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年利率 千分之5 逐日計算之信託管理費。原告就系爭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親聲抗字第8號、最高法 院以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8號裁定駁回,系爭裁定於110 年1 月21日確定。
㈡被告於110年6月28日執系爭裁定,就原告應給付被告①171,  634元及各期給付各期應給付之金額自106年9 月11日及其後 之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②330,000元、③16,976 元,向士林地院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該院以無管轄權為由以裁定移並送本院,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執字第81249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即系爭執 行事件)辦理。
㈢原告嗣於110年9月4 日向本院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本院於110年9月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31 號裁定 命原告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件訴訟 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㈣兩造對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之内容,形式上真正不爭執。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裁定所命給付之內容,已成立系爭和 解契約,被告不得持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  :兩造間就系爭裁定所命給付之內容,是否成立系爭和解契 約?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 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 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 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 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153條、第736條  、第737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締結和解契約,對 於契約必要之點,即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 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之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 即難謂和解契約業已成立。
 ㈡又被告前因原告拒不給付每月扶養費10,000元,及由原告擔 任信託監察人之合作金庫安養信託專戶之信託管理費,而向 士林地院請求原告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及信託管理費共計17 1,634元暨其利息,及尚未屆期之扶養費、信託管理費,並 經士林地院以系爭裁定命原告應給付如附表一裁定內容欄所 示之金額,先予敘明。
㈢兩造間就系爭裁定原命給付之內容,並未於110年3月8 日另 行成立系爭和解契約:
 1.原告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裁定原命給付之內容,已於110年3 月8 日另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並提出兩造於110年3月8 日之 電話錄音及譯文(下稱110年3月8 日系爭譯文,內容如附表 二所示,參本院卷第9 至13頁、第81至85頁)中標示黃色螢 光線之對話內容為證。
 2.惟參系爭譯文如附表二編號1 所載「熊:法院已經判下來了 啦!『要照法院的判決把錢還給我』。還有就是每個月的生活 費要給我。就是這兩件事。」等語,可見被告明確要求原告 依系爭裁定之內容為給付,已難謂被告有意與原告另為成立 和解契約。
 3.嗣兩造於電話對話中幾經折衝,被告始於對話中被動表示願 放棄利息乙節,此觀兩造系爭譯文如附表二編號2之對話內 容:「蕭:所以就照上面那個十七萬多少多少…那個金額給 妳是不是?」、「熊:對啊!那個多少妳就曉得啦!現在我 們走得就是依照法院的判決,來做事情,所以也沒有甚麼好 講的啦!那就看那個一、二審裡面的内容、判決是付多少! 」、「蕭:那妳還要我付利息嗎?」、「熊:不要!不要付 利息。」、「蕭:不用付利息?」、「熊:對!妳趕快把錢 給我就好。不用付利息。」等語自明。是以,被告既多次以 要求原告依系爭裁定之內容為給付而彰其真意,則被告於上 開對話中之推拖之詞,究有無放棄利息之意思,已非無疑。



 4.再就兩造關於「系爭裁定除利息部分以外之給付」之具體內 容對話,依系爭譯文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記載:「熊:我沒 有付過啊!合作金庫我沒有付過帳管費。就是這樣子。妳把 那個拿出來看,看多少錢?妳就付。」、「熊:先付他所說 的多少錢!?先付清,法官叫妳先付清,以後再每個月付一 萬塊錢給我。就是這樣啦!沒有甚麼好說了!」、「熊:等 妳那個全額的,最多的那個,先付。那個付完了以後,然後 再開始付生活費。如果妳有辦法四月份給我,那也可以啦! 妳先把那幾十萬的先給我。先匯到那個郵局裡去。然後再開 始,從四月份開始每個月五號,匯一萬塊錢到我郵局帳戶。 就這樣。」等語,可知被告斯時之真意乃:原告應先付清如 附表一編號1裁定內容欄所示之171,634元,付清後再自110 年4月起,於每月5日前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3裁定內容欄所 示之扶養費及信託管理費,並指定被告之郵局帳戶為匯款帳 戶。且被告就171,634元並無允為分期給付之意思表示,否 則被告便不會在表示「先付清171,634元後,再開始按月給 付扶養費、信託管理費」後,要求原告應自通話翌月(即11 0年4月)起,開始給付扶養費、信託管理費。再觀諸起訴狀 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整筆先盡快依據能力處理,處理完之後 再開始每個月10,000元,轉帳到相對人(熊裕昆)的郵局帳 戶;利息不用給付;總金額就依法院判決書上所載明之款項 金額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可知原告關於「系爭 裁定除利息部分以外之給付」之內容,其認知為:171,634 元先盡快依據能力處理,處理完之後再開始按月支付10,000 元。
 5.基上,縱認被告以放棄利息而換取原告履行「系爭裁定除利 息部分以外之給付」,則關於「系爭裁定除利息部分以外之 給付」之內容,既屬系爭和解契約必要之點,然兩造就此所 為之意思表示顯未趨於一致,依前揭說明,已難認兩造已於 110年3月8日成立系爭和解契約。
㈣原告固又主張其於系爭和解契約成立後,即持續依自身的能 力履行至今,且原告在8月收到系爭執行事件通知前,被告 均未對於其所給付之金額或方式表達不滿,應認兩造間已達 成和解之合意云云,並提出兩造於110年5月20日之電話錄音 及譯文(下稱110年5月20日電話譯文,其內容如附表三所示 ,出處為見院卷第13至15頁、第85至87頁)中標示黃色螢光 線之對話內容為證。惟兩造關於系爭和解契約之合意果如原 告所述之「整筆先儘快依據能力處理,處理完之後再開始每 個月10,000元」,且原告嗣均依約按月匯款11,000元至13,0 00元不等之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何以被告仍於110年6月28



日執系爭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此適足證明兩造關於系 爭和解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一致。再觀諸如附表三編號 2之對話內容,原告向被告提及匯款、分期時,均一再強調 「我又要工作,又要付房貸,我還要唸書。」、「我現在又 要唸書,又要還房貸,我自己也要生活啊!」等語,可知被 告斯時未即向原告請求履行,因係被告體念原告所告稱之生 活窘迫而暫未予請求之好意施惠行為,尚不能據此逕予推認 兩造間存有系爭和解契約。
㈤原告另主張依兩造於110年9月16日之電話錄音及譯文(下稱1 10年9月16日電話譯文,見院卷第113至117頁、第149至151 頁)中,所載之被告對話:「13:55…妳還要有些錢沒給我 的,妳也要還回來。那妳就慢慢還嘛!對不對?妳給我寄到 我的存摺薄裡來就可以了…!」、「15:05…先把那個錢,欠 我的所有錢,全部還給我。慢慢還!還完以後,每個月一萬 塊…。」、「17:50…一切以法官所做的來做決定。就是先還 妳沒給我的錢,先幾萬幾萬這樣子慢慢還。就這樣子就好了 …。」等語,可知被告於110年9月16日所言與兩造在110年3 月8日合意之內容相同云云。被告固於110年9月16日向被告 表示得為分期給付,然被告為此表示之原因多端,未必出於 其曾在110年3月8日向原告允為分期給付之故,是原告執此 主張兩造於110年3月8日已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亦屬無據。 更遑論若據此解釋為兩造就「整筆先儘快依據能力處理,處 理完之後再開始每個月10,000元,轉帳到相對人(熊裕昆) 的郵局帳戶;利息不用給付;總金額就依法院判決書上所載 明之款項金額為準」乙節達成合意,將造成被告放棄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形成被告單方讓步拋棄權利,原告卻 無何讓步,甚取得本金部分之期限利益等不公現象,亦難謂 屬事理之平。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裁定所命給付之內容,並未於110 年3月8日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且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證 明系爭執行事件尚有其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是 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狀誤載為第2項  ),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一(新臺幣/元)
編號 裁定內容 聲請執行內容 備註 1 系爭裁定主文欄 第1項: 相對人(即本件原告 ,下同)應給付被告(即本件被告,下同 )171,634元,及各期應給付之金額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即106年9月11日及其後之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6年9月10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扶養費及信託管理費共計171,634元(計算式參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表一),及各期應給付之金額自106年9月11日及其後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 ,其就171,634元部分得為分期給付,利息部分則無庸給付,並據此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 2 系爭裁定主文欄 第2項: 相對人應自108年1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10,000元,如一期逾期不履行時,其後之三期喪失期限利益。 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9月10日,共計33期之扶養費330,000元。 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 ,其就330,000元部分得為分期給付,並據此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3 系爭裁定主文欄 第3項: 相對人應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130 年3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財產專戶(59 31-000-000000 )內 ,依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年利率千分之五逐日計算之信託管理費。 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間之信託管理費共計16,976元(計算式參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表二)。 原告主張依系爭協議 ,其就16,976元部分得為分期給付,並據此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附表二
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1 熊裕昆(以下略作“熊”):喂! 蕭惠華(以下略作“蕭”):喂!我小惠。 熊:幹嘛? 蕭:妳甚麼時候要去醫院啊? 熊:要幹嘛? 蕭:找妳討論事情啊! 熊:法院已經判下來了啦!要照法院的判決把錢還給我。還有就是每個月的生活費要給我。就是這兩件事。 蕭:所以我要還妳多少錢? 熊:妳說呢? 蕭:妳不是叫我隨便給的嗎? 熊:甚麼叫隨便給?妳以前每個月都給我一萬塊。 一萬塊入到我那帳戶裡。妳知道我那帳戶號碼? 蕭:我不知道! 熊:妳以前不是知道嗎? 蕭:我之前都是匯那個合作金庫信託帳戶。我之前都是匯那個信託帳戶的啊!那我只知道信託帳戶哦 !妳不跟我講的話那我只知道信託帳戶哦! 熊:要匯到郵局的,匯到郵局帳戶。 蕭:我不知道啊。 熊:怎麼會不知道!看一下。我這邊有。 蕭:那總共多少錢? 總共要匯多少錢? 熊:妳欠我多少錢嫩? 蕭:妳不是叫我隨便給的嗎?每個月。 熊:我沒有叫妳隨便給啊!沒有講過這種話啊! 蕭:所以確實多少錢? 熊:確實要看那個法院那個公文啦!現在要看法院那個公文吶!一、二審裡面有,看多少錢啦!妳要先把那一部份先匯來給我,然後,以後就是每個月五號,匯一萬塊錢的生活費給我。 蕭:上面就是沒有總金額啊!所以才要找妳討論! 我要問妳總金額是多少啊?確定下來啊!總金額? 熊:總金額在那個法院的單子上他就有寫啊?他有寫啊!寫多少錢啊!一、二審上面有寫啊! 蕭:上面沒有總金額啊!? 熊:上面有啊!他有寫多少錢吶!他有寫是十七萬多少啦! 蕭:那我就給妳十七萬哦! 熊:妳要先看法院給妳的那個單子啊!照那個單子來付就對啦! 蕭:所以我要跟妳確認是多少,妳說是十七萬,所以我就照這十七萬金額給妳哦! 熊:沒有!不是十七萬啦! 蕭:那是多少呢? 熊:那妳要看法院寄來那個單子啦!法院寄來的那個單子上面有寫多少錢?說把那個多的錢先付掉, 然後再開始恢復正常,每個月五號,一萬塊錢。 蕭:所以是多少錢要先付掉? 熊:嗄? 蕭:多少錢要先付掉? 熊:就是十幾萬的那個啊!十幾萬的那個啊!一審、二審不是有單子寄給妳嗎?我這邊也有啊! 蕭:對啊!所以我要跟妳確定金額啊!是多少?十七萬,是不是? 2 熊:這個錢是法院裡面決定的啦!多少錢!妳要把那個一、二審的那個拿出來看啦!要拿出來看他那個上面有寫啦!那很清楚啦! 蕭:所以就照上面那個十七萬多少多少...那個金額給妳是不是? 熊:對啊!那個多少妳就曉得啦!現在我們走得就是依照法院的判決,來做事情,所以也沒有甚麼好講的啦!那就看那個一、二審裡面的内容、判決是付多少! 蕭:那妳還要我付利息嗎? 熊:不要!不要付利息。 蕭:不用付利息? 熊:對!妳趕快把錢給我就好。不用付利息。 蕭:哦!那錢是要給妳多少?妳給我一個數字! 熊:數字就看那個... 蕭:就十七萬多少多少...那個數字嗎? 熊:對!對!對! 蕭:然後呢?從這個月開始...? 熊:先還那一筆啦! 蕭:那一筆是十七萬多少多少那一筆嗎? 熊:對呀! 蕭:好!然後呢?每個月...? 熊:妳那個付完了以後,就每個月付一萬塊。一萬塊,就照法院那個流程來做。 蕭:每月付一萬塊。 標示黃色螢光線部分 3 熊:五號… 蕭:十號… 熊:每個月五號 蕭:十號以前 熊:就這樣,就這麼簡單啦!沒有甚麼好講的。現在有東西在妳面前,妳打開來看。我們現在就是照著講得來做啊。 蕭:那十七萬是甚麼? 熊:我就叫妳看法院那個判決書啊! 蕭:還有每個月信託帳戶的帳管費! 熊:那帳管費也不是我在付。那管理費也不是我在付。是妳在付,是嗎? 蕭:帳管費是看實際金額多少?就付多少。是不是? 熊:我不懂這個啦!合作金庫那個我不懂啦!現在我跟妳講這些就是按照法律來做啦!一切以法律所講的來做啦! 4 蕭:所以帳管費我就是實際金額多少我就付多少帳管費! 熊:我沒有付過啊!合作金庫我沒有付過帳管費。就是這樣子。妳把那個拿出來看,看多少錢?妳就付。 標示黃色螢光線部分 5 熊:先付他所說的多少錢!?先付清,法官叫妳先付清,以後再每個月付一萬塊錢給我。就是這樣啦!沒有甚麼好說了! 蕭:那每個月的從四月份開始付嗎? 熊:嗄? 6 蕭:每個月的啊,每個月一萬從四月開始付? 熊:等妳那個全額的,最多的那個,先付。那個付完了以後,然後再開始付生活費。如果妳有辦法四月份給我,那也可以啦!妳先把那幾十萬的先給我。先匯到那個郵局裡去。然後再開始,從四月份開始每個月五號,匯一萬塊錢到我郵局帳戶。就這樣。 蕭:好!那我先處理前面的。 熊:對!先處理前面的。 標示黃色螢光線部分 7 熊:反正妳就該我的就還給我就對了! 8 蕭:那時候我幫妳找房子簽約一年,還要我再付?第一年那個妳要出耶! 熊:我又沒有要去住!我又沒有住! 蕭:是妳教我去找的!妳教我去找的!妳根本都站不起來。妳根本沒辦法走,所以妳教我去找房子。我幫妳找了房子了,至少第一年妳要付吧! 熊:我要妳退掉妳不退呀! 蕭:約已經簽了! 熊:約要退掉啊! 蕭:約簽一年,第一年妳要付啊!第一年啊! 熊:妳已經付了,那還要講甚麼!我根本沒有去住過。 蕭:是妳教我去找的!所以我去找了、也簽了約、妳也同意的。 妳也進去住過了!所以第一年妳要付的! 熊:我沒住!我一天都沒有住。我晚上到那裡… 蕭:哦!妳現在自己講的哦!所以妳有住進去的啊!半天也算是住進去啊! 熊:我沒又住進去啊!我只是看啊!我沒有進去住啊!妳怎麼可以說我住了一天! 蕭:是妳叫我去講的、是妳叫我去找的! 熊:那那個房子我叫妳退掉,妳不退啊!我沒有住啊! 蕭:簽一年的約啊! 熊:一年的約已經到啦!把房子退掉啊。 蕭:對啊!所以說第一年妳要付啊! 熊:我為甚麼要付! 蕭:我這樣子講好了!妳不付的話,以後都不會有人再幫妳! 熊:這跟那個兩碼子事啊! 蕭:以後的日子還很長!妳覺得妳如果是這樣子做人的話,要這樣子來坑我的話,妳要這樣子來做人的話,以後不會有人再幫妳!我可以這樣講,妳如果要這樣子賴給我,妳賴給我沒關係,但是我要跟妳講,以後不會有人再幫妳了! 熊:反正我們這個就照著法律來走,其它的我就不講了! 蕭:照法律做事!那妳有良心嗎?妳有沒有良心啊? 熊:好啦!就這樣。沒甚麼好講的!該講我都講了。 蕭:我也講了!妳如果要這樣子的話,以後不會再幫妳了! 沒有人會再幫妳了!應該第一年妳要付,因為是妳教我去找的(房子)! 熊:反正我沒有住,我就不要付啊!那我掛電話了! 蕭:那就算了!
附表三
編號 譯文內容 備註 熊:喂! 蕭:喂! 熊:我跟妳講哦!妳聽到哦!那關於妳房子的事情吶,不是小玲的意見,是我的同學給我提醒,叫我跟妳講的,完全跟妳妹妹沒有關係,吼,不要把她算在裡面,這樣子,我又要被她罵了,她現在罵我是叛徒哦,就是專門打小報告的,所以那個房子不是她的意思,她完全沒有管這件事情,是我同學跟我講的,他說要跟妳女兒講,要好好的保住那楝房子,因為是妳女兒辛苦賺來的錢去買的那棟房子,他說一定要好好的保守到,保住,不要讓人家拿走 ,所以要很堅強的撐下去,懂嗎?妳心情還好吧?有沒有受到影響?嗯? 蕭:受什麼影響? 熊:受這件事情的影響啊! 蕭:什麼事情? 熊:你還是沒有睡醒,房子的事情啦! 蕭:房子有什麼事情? 熊:怕會被人家來把你查封啊! 蕭:誰會來查封? 熊:有人啊! 蕭:誰呀? 熊:那我就不知道啦! 蕭:是妳嗎? 熊:我不會,我沒有這麼貪心,我要體諒妳的辛苦 ,因為那是妳辛辛苦苦所買下的房子,現在價值又那麼高,不可以把它弄掉,要留著,即使妳要另外買一間,妳如果有錢可以再買一間,放著增值、放著賺錢。妳現在這間絕對不能勤用,絕對絕對不能放棄,無論如何再怎麼齦難,妳都要把它守住,聽到媽媽跟妳講的話沒有?好,我對妳這件事情,我很焦急啊!我很難過!因為我把事情全部講給妳聽之後,小玲知道了,她會罵我,妳知道嗎?所以我們就是講了就算了,不要再去增添其他的麻煩!所以我就請妳幫幫忙,我在家裡面也沒有什麼地位,因為她們兩個會攻擊我!就是用妳房子的事情來攻擊我,這個事情是因為我同學的關係我才知道,小玲完全不知道,不能讓她知道,否則她要把家裡翻過來,她的脾氣太壞了。 蕭:妳同學是誰? 熊:同學是我以前的鄰居啊!我以前初中的同學啊! 蕭:誰? 熊:就是那個王阿姨呀,記得嗎? 蕭:幫我做保是不是?那時候,是她嗎? 熊:現在她要認識你的王阿姨啊! 蕭:王什麼? 熊:王玉玲啊! 翁:哦~~~! 熊:他給我提出來這個情形,要不然我還是不知道 。她說妳沒想到這一點嗎?我說我不知道耶,我說我完全不懂耶!她說我就跟妳講,她說現在已經走到這個地步了,她說你叫你女兒要,怎麼樣都要保住她現在的房子,她就這樣子跟我講,她就沒有再講別的,然後其他利害關係,叫妳女兒好好的想清楚,不要糊里糊塗,同時也不要去傷害任何人,就是房子的事情來做主題,不要牽扯到人的身上,懂嗎?就是這樣。 蕭:牽扯到誰? 熊:牽扯到你妹妹啊! 蕭:為什麼要跟她有關係? 熊:就是不要跟她有關係啊!所以才不讓她知道啊 !她現在連我打電話給妳,她都不准啦! 蕭:她有什麼資格說不准? 熊:唉!那妳就先不要管這些,到時家裡會很亂的啊!現在已經很亂的啦! 06:05 蕭:那你去刷存摺本了嗎? 熊:嗯? 蕭:這個月的啊!這個月的錢啊! 熊:還沒有去刷啦!還沒去刷! 2 蕭:反正是照我們三月份談過之後,四月份就開始匯錢啦!匯12500啊! 熊:我看到了。 蕭:這個月匯12400啊! 熊:我還沒看到本子啊! 蕭:還有訴訟費三千也匯了啊!就是照我們三月份講的啊!我又要工作,又要付房貸,我還要唸書。 熊:好!謝謝你啊! 蕭:對啊!所以我就慢慢還給你啊! 熊:謝謝! 蕭:分期還給你嘛!OK嘛? 熊:嗯! 06:50 熊:聽說還有一筆40多萬的,是嗎? 蕭:我就分期還給你啊!我現在又要唸書,又要還房貸,我自己也要生活啊! 熊:嗯嗯嗯… 蕭:是不是? 熊:嗯嗯嗯,我知道! 蕭:我就慢慢還給你,OK嗎? 熊:好!謝謝! 標示黃色螢光線部分 3 熊:那以後我就希望妳能夠在這件事情上,就是說以事情來談,不要去攻擊人身啦! 蕭:攻擊誰? 熊:就攻擊我們家裡的人啊! 蕭:為什麼要攻擊你們家裡的人? 熊:自己家裡的人,就是你的敵人啊!聖經上這樣教導啊,家裡的人就是你的敵人,所以你要小心!我現在是以聖經來支持我,要不然過不下去,因為我的身體關係,要一個月差不多都在關渡醫院啦!都在跑,都在看診,都在復健。 蕭:你什麼時候要去復健? 熊:要等下個月啦,現在都在疫情當中,都關的,沒有上班,老師叫我六月份再去復健啊!就這樣啊 !所以我現在時間都在醫院,要不然就是在教會,在家裡的時間比較少,都往外跑,在家裡面很悶啦 !氣氛不好,所以我往外跑,然後叫醫生幫我看病 ,所以我現在身上帶很多的病,要吃藥,又要交通費,又要醫藥費,還有紙尿褲的錢。還有看復健…這些都是。現在奶粉,都是吃腎臟的奶粉,請醫生開的,因為我現在腎臟不好,所以就吃那個奶粉,那奶粉很貴,所以銷耗量就很大,就沒有辦法。 蕭:妳腎臟怎樣? 熊:等下個月15號時候,我要回醫院去,看檢查報告。6月1號我要去抽血,然後6月15號看報告,看它的功能有沒有再往上升,只要不掉下來就可以了 ,醫生已經跟我講,同時現在還有很多東西,我都不能吃,所以就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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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