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004號
TPDV,110,訴,3004,2022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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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
被 告 趙雅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喬云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 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所明定上 訴必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到院,惟僅表示提起上訴之旨, 並未載明對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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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