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004號
TPDV,110,訴,3004,202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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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趙雅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喬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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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