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訴訟代理人 張水生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伴吾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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