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7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王曼瑜律師
被 告 鑫發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文喆
被 告 黃雅雯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羅筱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羅筱茜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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