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林秋慧
被上訴人 古靜綾
訴訟代理人 簡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廖婉儒到庭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