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73號
TPDV,110,司,173,202203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相 對 人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梁恩泰律師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 ,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董事會不為或不能 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例如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 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 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 內經濟秩序(參見立法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董事於民國108年間任期屆滿後,相 繼於109至110年間辭任職務,致無法召開董事會行使職權,相 對人之業務因此停頓,影響股東權益,聲請人是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18.17%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 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基本 資料、股東名冊、董事辭職書為證(見聲請1、2、6、7),並經 本院調閱相對人變更登記表,查核屬實,另經本院徵詢主管機 關及股東之意見,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表示相對人迄今未辦理董 事改選變更登記,似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等語,股東聯太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鍾瑩豐康寶珠則未表示意見,堪認相對 人因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而有受損害之虞,故聲請人依公司法 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尚無 不合。審酌梁恩泰律師(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具有法 律專業素養,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處理公司事務,復表明有擔任 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意願,應堪勝任臨時管理人職務,爰選任 梁恩泰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