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77號
TPDV,110,亡,77,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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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結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進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進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臺北○○○○○○○○○)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進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進德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即經通報 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亦非屬榮民身分, 迄今失蹤已逾11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及謄 本、戶籍資料、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完成矯正簡表等件為證,是陳進 德於98年11月16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 分證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 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 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8年11月16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 ,計算至105年11月16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 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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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