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27號
TPDV,110,亡,127,2022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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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景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栗時來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栗時來(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新北市○○區○○○○00號)於民國94年3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栗時來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栗時來為民國0年0月00日生,於87年 3月23日註記為失蹤人口,因失蹤人栗時來行方不明已逾7年 ,且查無入出境及殯葬相關資料,爰聲請對栗時來為死亡宣 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函、內 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 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戶籍資料 、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全民健保查詢資料、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函等件為證,是本件失蹤人於87年3月23 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 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110年11月30日公示催告 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自得為死亡宣告。本 件失蹤人於87年3月23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時未滿80歲,依 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至94年3月23日止,失蹤屆滿7年 ,依法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 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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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