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14號
TPDV,109,金,114,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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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4號
原 告 鄭雯靜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王仕升律師
被 告 林瑞基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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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