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14號原 告 鄭雯靜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王仕升律師被 告 林瑞基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