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86號
TPDV,109,重訴,586,2022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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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宗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羅貴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9月3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41,832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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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