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45號
TPDV,109,重家繼訴,45,2022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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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陳玉卿

陳明時
訴訟代理人 宋薇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陳明通
楊碧蓉
陳志韋
陳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韋
林昀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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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