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19號
TPDV,109,重勞訴,19,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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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

法定代理人 郭步雲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張有惠
吳澤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黃琇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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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