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法定代理人 郭步雲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張有惠 吳澤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黃琇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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