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崔忠義
崔忠賓
崔飛月
崔麗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恆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原名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
護型))、楊夢君、劉學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1年2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