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昱
法定代理人 莊○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立民生國民小學、郭○廷、
楊○惠、郭○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