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24號
上 訴 人 游哲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上
訴聲明記載請求給付1,160,000「萬」元,顯屬誤載),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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