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47號
TPDV,109,訴,6647,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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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富炳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袁瑞璽
訴訟代理人 曾若蓉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顧誠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顧誠就被告袁瑞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顧誠袁瑞璽就被告顧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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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