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42號原 告 祭祀公業鄭若祐管 理 人 鄭進盛 鄭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銘燦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敘明「追加鄭天賜為被告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上之依據」,逾期即駁回其追加被告鄭天賜之訴部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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