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31號
TPDV,109,訴,4031,2022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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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昌正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丘航
訴訟代理人 鄭梨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1年3月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查詢1紙存卷足 佐,依據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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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