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碧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海清、錢海諒、高銘讚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
,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