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18號
TPDV,109,訴,2118,2022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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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馮潔
曾福鄉
高心怡
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鎮社區大公館里委員會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18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11 年2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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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