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56號
TPDV,109,訴,1856,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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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林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明玉即大創奕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加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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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