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林書隆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被上訴人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綺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轉讓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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