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重國字,109年度,1號
TPDV,109,原重國,1,2022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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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

法定代理人 Dafak柯金泉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劉繼蔚律師
蔣昕佑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代 表 人 Icyang‧Parod(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曾興中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
劉博文律師
王綱律師
馬潤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人中律師
被 告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佳苡律師
追加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原住民族委員會
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為被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該訴訟標的對於 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訴



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 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未經原告 同意,於其舉辦之民國107年8月1日「2018南島民族論壇」 開幕式中,由其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舞團展演原告取 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如附表所示傳統創作,侵害原告之 智慧創作專用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原告於108年6月以書面 向被告原民會請求國家賠償,經被告原民會於108年8月29日 以原民綜字第1080049445號函拒絕賠償,爰提起本件國家賠 償訴訟。嗣原告於110年4月30日追加被告優利資源整合股份 有限公司,及追加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於11 0年12月16日追加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下稱原民會文發中心)為被告,追加事實為原告已於110年1 1月5日向被告原民會文發中心請求國家賠償,迄110年12月1 3日被告原民會文發中心仍未與原告開始協議,原告已踐履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爰追加原民會文發 中心為被告云云。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原民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與對被告原民 會文發中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行為之國家機關非一,協議 先行程序不同,自非同一基礎事實,再原告於本院行將終結 言詞辯論程序之110年12月16日始提出該追加被告之訴,有 礙訴訟之終結,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各款之追 加變更事由,其追加被告原民會文發中心之訴並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編號 智慧創作名稱 申請案號 公告日 證書號 1 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服飾 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5日 美H000008 2 Pawali-Ciopihay舞蹈與歌曲 0000000000000 同上 美CD000009 3 Kahahayan-阿美族奇美部落送靈祭歌 0000000000000 同上 美D00001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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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