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沈綢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7,7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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