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1號
TPDV,108,重家繼訴,21,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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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顏瑞賓

顏瑞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前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顏士堯

顏方瑜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10年10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9年度重訴 字第192號事件,業經110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被告並於11 0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民事 聲請續行訴訟狀等件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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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