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11年度,1號
TPDM,111,重附民緝,1,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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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張澄城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 告 譚影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千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1.被告譚晶心、陳朝全盧淑惠傅學芬等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偽造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正公司)、 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發公司)股票,然後併同 他人偽造之另十三家上市公司股票,持向原告等人質押借款, 原告不知有詐,收受譚晶心交付麗正電子、富邦保險、大榮貨 運偽造股票各三七三張、三七○張、八三張,同時借出新臺幣 (下同)三千萬元,成被告侵權行為之被害人。2.前開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共同 侵權行為加諸原告之損害,各有賠償全部損害之責任,原告依 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訴請彼等連帶賠償全額損害,自 屬有據。
3.譚影心為麗正公司總裁、陳朝全為元發公司總經理,二人在其 執行職務範圍内均為公司負責人,今彼等互相利用職權偽造股 票,致他人受有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原告 因此將麗正、元發二公司列為被告,應屬有理。4.譚品心、陳裁全等人雖然實際操控麗正、元發公司業務,惟未 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故其法律上之地位,可能與盧淑惠、傅學 芬相同,均屬公司之受僱人,關於彼等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 原告之權利,即應依民法第一八八條定其效果,由麗正、元發 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譚影心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檢察官於85年8月12日提起公訴,嗣因時效完成,經本院於1 11年3月3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於其 餘被告部分,本院在之前已經另行審結,一併敘明。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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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