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泓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2
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賴泓霖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泓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