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11年度,5號
TPDM,111,審訴緝,5,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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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11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4
54、28569、28630、29122、29148、29563、29573、29816、302
58、3096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023、4538號)暨移
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3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坤祥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事 實
一、李坤祥自民國109年7月間起,加入綽號「酒駕架」、「吸尤 妓」、「白胖子」、「黑胖子」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三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所涉犯參與組織之首次犯行,業經本院 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44等號判處罪刑確定),由李坤祥擔 任至便利商店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俗稱取簿手)及持 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俗稱車手)等工作,其等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而為以下行 為:
㈠李坤祥依「酒駕架」或「白胖子」等人指示至指定地點取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再推由不詳成員以如 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 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李坤祥則持前揭人頭帳戶 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一「告訴人」 欄所示之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將 贓款連同提款卡一併上繳予「酒駕架」或「白胖子」等人所 指定之不詳成員。
㈡另推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 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其等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 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繼由「酒駕架」或「白胖子」等人 指示李坤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前揭裝有帳戶資 料之包裹後,再依指示將該包裹上繳予指定之不詳成員。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欄、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信義分局、文山 第二分局、松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中山 分局、大安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李坤祥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 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與 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29122號卷【下稱偵字29122卷】第7至15頁、109年度偵字第28454號卷【下稱偵字28454卷】第11至15、17至26、27至32頁、109年度偵字第30258號卷【下稱偵字30258卷】第13至25、237至238頁、109年度偵字第28569號卷【下稱偵字28569卷】第13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28630號卷【下稱偵字28569卷】第13至29頁、109年度偵字第29148號卷【下稱偵字29148卷】第13至16頁、109年度偵字第29816號卷【下稱偵字29816卷】第9至13頁,109年度偵字第29563卷【下稱偵字29563卷】第9至12頁、109年度偵字第30967號卷【下稱偵字30967卷】第7至12頁、109年度偵字第29573卷【下稱偵字29573卷】第11至18頁、110年度偵字第2023號卷【下稱偵字2023卷】第135至137頁、110年度偵字第4538號卷【下稱偵字4538卷】第23至30、31至36、155至156頁、本院110年度審他字第56號卷【下稱審他卷】第82頁、11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卷【下稱審訴緝字3卷】第165、172頁),核與 證人即各被害人或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人別及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二),且有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二),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又就附表一部分,被告依「酒駕架」或「白胖子」等人之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前往提領詐騙所得贓款後,再將贓款上繳予不詳成員而層層轉交,致款項之流向去向不明而無從追查,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 ㈢再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而僅參與提領贓款 或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之包裹,惟其與所屬詐騙 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 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均係詐欺取財罪所不 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 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 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 事,亦屬可以預見,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 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⒈查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被害人受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 時,本案集團成員即已處於得以隨時提領該款項之狀態,惟 因被告於提領前該人頭帳戶即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而未及將 款項領出上繳,不生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 去向之結果。
⒉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34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另就附表二編號1至3各 次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㈡共犯關係:
被告與共犯「酒駕架」、「吸尤妓」、「白胖子」、「黑胖 子」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就上開犯行間,係在合同意思 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含未遂)等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說明:
⒈被告就各告訴人匯入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乃基於詐欺取財 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均論以一罪即足。 ⒉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或洗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⒊又被告就附表一、二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為共同加重詐欺犯 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事由之說明: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查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加入該三人以上之詐欺集 團之犯罪組織,依指示先後提領贓款,核屬對自己犯罪事實 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是就所犯洗錢防制法,原應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 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



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㈤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擔 任本案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及取簿手之工作,使被害人受有財 產損害,並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實屬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 認犯行之態度非居於詐欺犯罪主導地位、部分到庭被害人或 告訴代理人關於被告量刑之意見(見審訴緝字3卷第177頁) ,兼衡各告訴人或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被告提領金額)或 財物價值高低、被告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 監執行、已婚、有未成年子女、無須扶養親人等生活狀況( 見審訴緝字3卷第176頁),暨其參與情節、犯罪動機、目的 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為 上揭犯行手法近似、相隔時間非長、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不法及罪責程度,定其 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堅稱其就本案犯行尚未取得報酬(見審 訴緝字3卷第165頁),卷內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已取得擔 任取簿手及車手工作之報酬,又審酌被告僅係負責取款及取 簿之角色,並非主謀者,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 欺集團之取款車手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爰不 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逸群追加起訴,檢察官朱柏璋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時間 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出處 1 何家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撥打電話予何家芳,佯稱:因購物網站個資外洩,需先匯款確認身份,確認後會將款項匯款云云,致何家芳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時23分許,在○○縣○○市○○街000號分別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入右列帳戶 臺灣銀行帳號末三碼603號帳戶(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9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何家芳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454卷第33至37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454卷第34、38、40頁) ③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偵字28454卷第46至47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454卷第167至169、239至242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89頁) 2 李翊甄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翊甄,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疏失而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12期,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李翊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時4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1,301元至右列帳戶 臺灣銀行帳號末三碼603號帳戶(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翊甄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454卷第67至68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454卷第71、73至74、76至77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78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454卷第164至165、167至170、239至242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1、189頁) 另於同日晚間8時20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152元至右列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末三碼500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8時2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3 黃○慈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晚間6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慈,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疏失而誤設為經銷商,將被重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黃○慈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9,981元至右列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末三碼500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慈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454卷第117至119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454卷第123至127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22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454卷第164至165、238至239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1頁) 4 石嘉瑋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晚間8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石嘉瑋,佯稱:因駭客入侵而發生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石嘉瑋陷於錯誤而匯款於同日晚間8時55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時50分,應予更正)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6,123元至右列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三碼898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10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石嘉瑋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454卷第105至107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454卷第109、112至114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16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454卷第148至151、233至236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3頁) 5 李姿儀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晚間8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姿儀,佯稱:因個資遭冒用盜刷信用卡,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李姿儀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3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6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三碼898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姿儀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454卷第93、95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454卷第96至101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03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454卷第148至151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3頁) 6 曹立仁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晚間7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曹立仁,佯稱:因個資外洩,需操作提款機始可防止云云,致曹立仁陷於錯誤而於翌(20)日凌晨0時6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3時50分,應予更正)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末三碼898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20日凌晨0時18分許(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晚間6時40分,應予更正),在臺北市○○區○○路00號,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曹立仁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573卷第41至42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573卷第43、51至53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9573卷第54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573卷第71至73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3頁) 7 張天從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晚間7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天從,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疏失而將序號弄錯,將會發生更多損失,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張天從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時5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934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9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天從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454卷第83至85頁)鄧茂榮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454卷第87至91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454卷第147頁) ④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81至187頁) 8 曹立仁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4日下午4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曹立仁,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疏失而誤設批發商,將會發每月固定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曹立仁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6時2分,在○○縣○○鎮○○○街0號及○○路350號,分別匯款2萬9,988元、9,985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451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4日晚間6時19至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 、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曹立仁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569卷第19至27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569卷第65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569卷第51至53頁) ④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569卷第75至81頁) 9 賴建元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4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予賴建元,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疏失而誤設經銷商,將會發每月固定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賴建元陷於錯誤而於同時1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2,022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451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建元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569卷第29至35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569卷第67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569卷第51至53頁) ④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569卷第75至81頁) 10 嵇宜綸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4日下午5時27許,撥打電話予嵇宜綸,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疏失而重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嵇宜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6時2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5元、8,250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451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嵇宜綸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569卷第37至41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569卷第69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569卷第51至53頁) ④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569卷第75至81頁) 11 林慈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併辦意旨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4日晚間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慈芳,佯稱:因取貨簽名位置錯誤,將發生重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林慈芳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17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8元、3萬9,966元、2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301號(帳號詳卷) 109年8月4日晚間10時26分至同時3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9,000元(此時林慈芳所匯入之款項尚餘908元未領),被告嗣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同時51分及翌(5)日凌晨4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次提領其餘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而與林慈芳所匯入尚未遭提領之前揭款項混同)時,再分次提領( 含併辦意旨書所載之800元提款金額)至僅剩88元未領(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載被告所提領最末二筆款項即2萬元、1萬元部分,一部分屬不詳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一部分始屬林慈芳所匯入之款項,應予指明)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慈芳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569卷第43至45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569卷第71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569卷第55至57頁、新北檢偵字6318卷第55頁)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8569卷第85-1至87頁、新北檢偵字6318卷第63頁) 12 許芯緁(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4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予許芯緁,佯稱:因取貨簽名位置錯誤,將發生重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許芯緁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34分許,在○○縣○○鎮○○路00號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745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4日晚間11時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芯緁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569卷第47至49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569卷第73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569卷第59頁)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8569卷第83-1至85頁) 13 黃㛢琪(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予黃㛢琪,佯稱:因購買商品付費出現錯置要消費12期,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黃㛢琪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7時2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99元、1萬3,108元、1萬8,108元、2萬8,076元、1萬6,998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560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5日晚間7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分次提款6萬元、4萬9,000元、1萬7,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㛢琪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630卷第67至71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630卷第59至63、73至7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77至79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630卷第39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195至197頁) 14 張正明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張正明,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而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張正明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7時3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99元、3,123元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三碼219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5日晚間7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正明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630卷第85至89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630卷第83、91至93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97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630卷第41至43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191至192頁) 15 邱敏棋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7時36分許許,撥打電話予邱敏棋,佯稱:因系統發現有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邱敏棋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8時8分許,在○○縣○○鎮○○路00號匯款1萬2,998元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三碼219號(帳號詳卷) 109年8月5日晚間8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敏棋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148卷第67至71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148卷第65、81至87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字29148卷第75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148卷第23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191至192頁) 16 涂韶容(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涂韶容,佯稱:因系統發現有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涂韶容陷於錯誤而於同時27分許,在○○市○○區○○街00號匯款2萬375、9,807元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三碼219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5日晚間8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分次提領2萬元、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涂韶容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148卷第91至97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148卷第89、101、105、113至115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148卷第23至25頁)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191至192頁) 17 鄭大偉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予鄭大偉,佯稱:因簽收簽錯欄位將會有多筆訂單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鄭大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44分許,在○○市○區○○路0號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340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5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36號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大偉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630卷第101至103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630卷第99至100、109至111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28630卷第107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630卷第45至49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審訴緝字3卷第206至207頁) 18 鄭唐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予鄭唐伶,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將會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鄭唐伶陷於錯誤而於同時4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3萬20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340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唐伶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630卷第115至117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630卷第113至114、199、123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8630卷第127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630卷第45至49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審訴緝字3卷第206至207頁) 19 戴瑞瑩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戴瑞瑩,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會發生多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戴瑞瑩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縣○○鄉○○路0段000號匯款2萬9,986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340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戴瑞瑩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630卷第135至143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630卷第133至134、145至147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630卷第45至49頁)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審訴緝字3卷第206至207頁) 20 林以婷(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10時許,撥打電話予林以婷,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會發生多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林以婷陷於錯誤而於同時43分許,匯款1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340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以婷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8630卷第151至155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8630卷第149至150、159至161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8630卷第45至49頁)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審訴緝字3卷第206至207頁) 21 黃圓圓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5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圓圓,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會發生多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黃圓圓陷於錯誤而於同時2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9萬9,999元、2萬3,088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665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5日晚間8時51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圓圓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148卷第175至179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148卷第173、191至193、197至199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見偵字29148卷第185、187至189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148卷第25、27至41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9148卷第49至51頁) 22 杜明月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0日晚間7時17分許,假冒杜明月同事名義,撥打電話予杜明月,佯稱:急需現金軋票要求借款云云,致杜明月陷於錯誤而於翌(11)日下午3時5分,在○○郵局臨櫃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末三碼859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分次提領3萬元、3萬元、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杜明月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122卷第21至23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122卷第107至109、113、125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29122卷第89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122卷第37至38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9122卷第155至156頁) 23 詹鳳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0日下午5時16分許,假冒詹鳳仙堂弟名義,撥打電話予詹鳳仙,佯稱:需現金去結貨款,要求借款云云,致詹鳳仙陷於錯誤而於翌(11)日,在○○市○○區農會臨櫃匯款4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永豐銀行帳號末三碼405號(帳號詳卷) 因左列帳戶嗣後列為警示帳戶致被告未及提領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鳳仙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122卷第27至31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122卷第111、115、117、123、127頁) ③匯款申請書(見偵字29122卷第91頁) ④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9122卷第159至161頁) 24 李婕妤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21日晚間8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婕妤,佯稱:因誤設為經銷商而將發生多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李婕妤陷於錯誤而同日晚間9時44分許,在○○市○○區○○○路000號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207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21日晚間9時53分,在臺北市○○區○○路0巷00號1樓將左列款項分次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婕妤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563卷第13至15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563卷第17至18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29563卷第27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563卷第37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9563卷第35頁) 25 鄭育銘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8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鄭育銘,佯稱:因誤設為高級會員而將發生多筆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云云,致鄭育銘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45分,在○○市○○區○○路000號匯款2萬123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997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7日晚間9時4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育銘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816卷第30至32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816卷第34至35、38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9816卷第39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816卷第17至19頁) ⑤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29816卷第255至27頁) 26 吳素銀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7日晚間8時30分許,假冒吳素銀姪女名義,撥打電話予吳素銀佯稱:因從事中古車買賣需要用錢,要求借款云云,致吳素銀陷於錯誤而於同月19日下午3時28分許,在○○市○○區○○路000號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878號(帳號詳卷) 109年8月19日下午3時44分,在臺北市○○區○○街0號提領6萬元、6萬元;同日下午3時54分許,在同市區○○街00○0號提領2萬元、1萬元;同年月20日凌晨(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午,應予更正)12時57分,在同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素銀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573卷第27至30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573卷第31、37至39頁、偵字30258卷第97、100頁) ③匯款申請書(見偵字29573卷第40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258卷第35、37、41至44頁、偵字29573卷第69至73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9573卷第35頁) 27 施俊宇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施俊宇,佯稱:因下單操作錯誤,將導致重複下訂20份,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施俊宇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7時52分,在○○市○○區○○○路000號匯款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681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施俊宇警詢之供述(見偵字30258卷第73至75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30258卷第77、81、85至86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83至84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258卷第39、55至57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7至179頁、偵字29573卷第63至64頁) 28 王柏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王柏翔,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要協助取消錯誤設定,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王柏翔陷於錯誤而於翌(20)日凌晨0時1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2萬7,099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681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20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柏翔警詢之供述(見偵字29573卷第55至58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29573卷第59至60、65至66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29573卷第67至68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9573卷第75至77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28454卷第177至179頁、偵字29573卷第63至64頁) 29 彭渲真(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彭渲真,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彭渲真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7時18分許,在○○市○○區○○路000號匯款2萬3,298元、7,954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748號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6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分次提領2萬元、1萬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渲真警詢之供述(見偵字30258卷第59至60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30258卷第63至68、72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字30258卷第61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258卷第38、53至54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57至158頁) 30 胡祐瑋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胡祐瑋,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發生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胡祐瑋陷於錯誤而於同時3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9,987元、9,987元、9,987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758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3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分次提領2萬元、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胡祐瑋警詢之供述(見偵字30258卷第101至103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30258卷第105、107至112頁) ③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258卷第38、51至52頁) ④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79至180頁) 31 洪芷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洪芷萱,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發生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洪芷萱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時3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1萬3,128元至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758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芷萱警詢之供述(見偵字30258卷第113至114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30258卷第117至120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15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258卷第36、46至47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79至180頁) 32 陳威煜(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威煜,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發生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陳威煜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5時48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758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9日晚間6時3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分次提領2萬元、2萬元後,左列帳戶即被列為警示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威煜警詢之供述(見偵字30258卷第121至122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30258卷第123至128、136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31至132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258卷第50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79至180頁) 33 林姿彣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姿彣,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發生多筆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云云,致林姿彣陷於錯誤而於同時5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末三碼758號(帳號詳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姿彣警詢之供述(見偵字30258卷第137至138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30258卷第140、142、151至154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48頁) ④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30258卷第179至180頁) 34 葉淑惠 (110年度偵字第4538號追加起訴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1日下午1時3分前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葉淑惠,佯稱為其友人,因軋票急需借款云云,致葉淑惠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1時3分許,在○○市○○路0○0號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末三碼221號(帳號詳卷) 於109年8月11日下午1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羅福門市提領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淑惠警詢之供述(見偵字4538卷第69至71頁) ②報案資料(見偵字4538卷第75至8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通話紀錄(見偵字4538卷第87至99頁) ④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4538卷第37、39頁) ⑤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4538卷第19、159至163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時間、地點 遭騙取之物品 提領提款卡、密碼包裹之時間、地點 證據出處 1 吳妍庭(未提告)(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上刊登家庭代工訊息,俟吳妍庭瀏覽上開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WK8885」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向吳妍庭佯稱:為避免求職者臨時反悔工作,求職者需提供其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作為人事保證云云,致吳妍庭陷於錯誤,而將其左列物品於109年8月8日上午11時54分寄送至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安松門市 吳妍庭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末三碼221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109年8月10日上午6時46分,前往左列統一超商安松門市領取 ①證人即被害人吳妍庭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0967卷第31至33、35至36頁) ②被害人提出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30967卷第39至47頁) ③被告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967卷第13至17頁) 2 楊采芳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上刊登家庭代工訊息,俟楊采芳瀏覽上開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WK8885」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向楊采芳佯稱:只要提供銀行帳戶,於歸還帳戶時即可獲得報酬云云,致楊采芳陷於錯誤,而將其左列物品於109年8月20日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統一超商佑安門市 楊采芳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末三碼895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109年8月23日下午4時22分,前往左列統一超商佑安門市領取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采芳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30967卷第59至61頁) ②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單(見偵字30967卷第73頁) ③告訴人提出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30967卷第63至71頁) ④被告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30967卷第19至23頁) 3 張清益(110年度偵字第2023號追加起訴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家庭代工訊息,俟張清益瀏覽上開訊息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林純卉」聯繫,「林純卉」並向張清益佯稱:購買材料需要提共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云云,至張清益陷於錯誤,而將左列物品寄送至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8巷(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80巷,應予更正)12號統一超商新國聯門市。 張清益申辦之永豐銀行大里分行帳號末三碼174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109年8月23日下午4時46分,前往左列統一超商新國聯門市領取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清益警詢中之供述(見偵字2023卷第9至10頁) ②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單(見偵字2023卷第11頁) ③告訴人提出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2023卷第23至37頁) ④被告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暨截圖(見偵字2023卷第13至14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李坤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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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