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陸筠惠
被 告 楊勝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