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62號
TPDM,111,審交附民,62,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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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蔣淑貞

被 告 林正清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林正清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00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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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